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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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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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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连云港市实施《 xx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 xx 规划,实现 xx 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 城乡规划条例》、《 xxxx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细则 ) 。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连云港市 xx 规划区内进行 xx 规划编制和 xx 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 xx 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连云港市 xx 规划区范围按《连云港市 xx 总体规划( 2008~2030)》内容确定,旧区包括: xxxx 范围为 xxxx、xxxx、解放 xx、xxxx、人民路以及 xxxx 相围合的区域,面积约 平方公里; xxxx 范围为玉带 xx 以南、 xx 以东、东风路以北、花园路以西的区域,以及玉带 xx 以北、 xxxx 以南、幸福路以西至铁路东侧的区域,面积约 平方公里; xxxx 范围为 xxxx 以南、 xx 以东、 xx 以北、海棠路以西的区域,面积约 平方公里。 xx 是指 xx 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
外的其它范围。 xx 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 xx 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xx 规划区内乡镇可
参照执行。
?第二章 xx 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
xx 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 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 (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 ,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 xx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
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
分。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 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确定。 适建性的具体要求按照《 xx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条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 xx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1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 xx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 版)( 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
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应与居住项目配套建设,原则上服务范围不宜跨越 xx 主干道,小学建设应适当考虑规模办学需要,但原则上服务范围不宜超出 xx 街区。
.2 为居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规模不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 5%。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
3%。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集中独立布局。
居住公共商业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布置于居住小区主次出入口处,以方便居民生活,并与一期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3 居住用地(5 公顷以上)中必须布置不少于三个用于居民休闲娱乐、 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 ( 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 ) ,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