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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f158687 2016/6/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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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宪法笔记( 1)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本节应重点掌握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第一,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共涉及两个知识点。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可以假设这样一个题目,其背景是在宪法是根本法这个共识上,宪法是不是法律?能不能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得以适用?这是理论和实践中都提出的问题。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 应当注意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由宪法、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构成, 这里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的特点。宪法和法的关系实际涉及两个层面, 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 一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从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角度来看, 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 从部门法的角度看, 宪法也是法律的一个部门, 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在这个角度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尽管当下我国宪法并未进入诉讼领域。第二, 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教材写了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 二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 三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比较重要的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 涉及三个知识点: 第一, 宪法是普通法利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 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 否则无效; 第三,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将这三点概括起来可以出选择题, 以往谈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指前两个方面, 现在增补了第三点, 即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原则。这里涉及两个宪法条文, 一是《宪法》序言第 13 自然段: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中涉及几个主体即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的主体, 可以出选择题, 这几个主体应当注意。二是《宪法》第5条, 其第 1 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这是讲宪法的最高效力。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也较重要,其中包含了几个知识点。第一, 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 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那么, 这个专门机构是临时性还是常设性机构?我们认为是临时性机构, 比如我国 1954 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成立了一个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制定后该机构就撤销了。相关问题是,我国从建国至今共制定了几部宪法?有人认为制定过四部宪法, 其实只制定过一部宪法,即 1954 年制定的宪法,以后我国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总共八次修改。其中有三次是大的修改,五次是小的修改。三次大修改分别在 1975 年、 1978 年、 1982 年, 五次小的修改分别是 1979 年、 1980 年、 1993 年、 1999 年的修宪,总之,就制定而言我国只制定过一部宪法。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就不存在制宪问题。第二,在宪法修改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一是修宪时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这可以出多项选择题,根据我国《宪法》第 64条的规定, 宪法的修改两个方面有权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199 3 年修宪时这两方共同行使了提案权, 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 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