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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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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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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 试行)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 2011 年 03月 25日 17时 03分 22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公务员”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9 号《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 试行)》已经省政府 2011 年第 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4月1 日起施行。省长:赵正永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提高考试录用公务员科学化水平, 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考试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四条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 (五)资格复审与面试; (六)体检与考察; (七)公示; (八)审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省设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日常工作。第七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 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提请制定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相关制度; (三)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以下各级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 (五) 承办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六) 对在考试录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第八条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用人单位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第三章录用计划与职位条件设置第九条考试录用公务员,每年至少一次。考试录用公务员采取按职位招考, 以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少数紧缺或者急需专业的职位,可以按专业集中进行招考。第十条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满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亟须录用公务员的, 用人单位应当专门报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其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职位职责要求, 按照优化人员结构、实际工作需要和适量补充的原则,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拟录用公务员的职位名称、数额和报考条件等。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本级录用计划。县(市、区)、设区的市录用计划逐级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录用计划, 逐级上报汇总后, 由其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录用计划数额应当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履行职责需要, 科学、合理、合法审核用人单位的录用计划数额。第十二条录用公务员计划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三条录用公务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量、编制限额和拟录用人数; (二) 招考职位的名称、类别、职责、计划数量, 以及职位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十四条招考职位条件的设置,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能、层级和职位职责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户籍、地域、学历等限制,禁止性别歧视。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目录, 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依照专业目录设置招考职位专业条件。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设定具体专业, 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专业要求不得过细。用人单位对招考范围、招考方式、报考职位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 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定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报经审定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第四章招考公告第十六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位、计划录用人数;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报考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招考方法、程序,笔试开考比例及面试比例等; (五)笔试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及其成绩权重比例; (六)笔试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应当告知报考者的事项。招考公告应当明确咨询方式,方便报考者咨询。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