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案例.doc

格式:doc   大小:106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案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2 2021/9/7 文件大小:10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案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2008年 1月 1 日,贺先生应聘至上海某工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技术工一 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自 2008 年 1月 1日起至 2008年 2月29日止)。 2008年2月29日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 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 考核发现, 贺先生生产的产品合格率不达 标、产品质量不达标。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 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 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同年 3 月 3 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 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 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 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庭审中,贺先生诉称, 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 2008年3月 3日试用期已经履行完 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 2008 年 2 月 28 日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 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 所以解 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 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 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 但贺先生对该 “考核结 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 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 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即 2008年 3月3 日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已 超过试用期, 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裁决后,公司未再起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试用期定性
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认为, 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后为了相互了解、 相互选择而约定的相互考察期,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 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个错误认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 前 3 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 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有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 能否仍能以劳动者试 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公司有无充足、 有效的证据证明 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
关于第一个问题——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 能否仍能以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 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此条规定,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 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 如果不符合这个 前提条件, 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