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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划设计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项目经理部的基本管理原则、项目规 模的划分标准、项目经理部的组建、考核和分配原则、项目经理部的解体以及项目经理的资信和绩效管理等 内容。
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的一次性组织机构,负责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施工生产
管理工作,在项目竣工结算后解体。
第三条 小型及小型以上施工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特小型项目可由公司 (分公司) 法
定代表人委托一个项目经理部兼管,但不得削弱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的设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目的性原则; 2、精干高效的原则; 3、业务系统化
管理原则; 4、弹性原则; 5、一次性原则。
第六条 公司(分公司) 应建立管理和技术人才数据库,根据项目的要求,做好人才储备、培训、调配工 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施工生产建设单位。
第二章 项目规模的划分
第八条 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一般划分为五个等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特小型。其
划分标准如下: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特大型项目
⑴40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 高度24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 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
宅小区或建筑群;⑷ ;⑸单项合同额 30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特大型标准者为大型项目
⑴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⑵ 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 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
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⑷ 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
筑群; ⑹ 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工程;⑺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3、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大型以上标准者为中型项目
⑴12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 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 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
房屋建筑工程;⑷ 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
⑹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⑺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中型以上标准者为小型项目
⑴6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 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单体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
屋建筑工程;⑷单跨跨度 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单项合同额 500万元以上的工程;⑹单项合同额 200
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5、达不到小型及以上标准者为特小型项目
⑴6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⑵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⑶ 单项合同额500万
元以下的工程;(4) 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下的安装、装饰工程。
第三章 项目经理部的组建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应按下列步骤设立:
1 、根据企业批准的“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任务和组织结构。
2、 确定项目经理部的层次,设立职能部门或工作岗位。
3、 选聘并按权限审批项目管理人员,并确定其职责和权限。
4、 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全额责任承包书”进行目标分解。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结构复杂程度、专业特点、人员素质和地域范 围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中型以上项目宜按矩阵式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部。
2、远离公司(分公司)的项目宜按事业部式项目管理组织设置项目经理部。
3、小型项目宜按直线职能式项目组织设置项目经理部。
第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经理的选聘方式可采取:竞争招聘、选择聘 任或基层和甲方推荐等方式。公司(分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和项目经理共同拟定项目管理 班子其它成员。项目经理部一般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提名,公司(分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门 进行审批和调配。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取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且其资格应与项目规模相匹配。特大 型、大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中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小 型、特小型项目项目经理应具有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
第十三条 特大型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大型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
师职称。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 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