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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外协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议
协议甲方:
协议乙方:
二O—四年三月十一日
甲方:
乙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 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 2013 】188 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摸排解 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紧急通知》 (甘国资明电【 2013 】67 号)精神和 酒钢集团公司《关于预防外协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充 分体现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检验施工企业的诚信度,切实维护群众 的合法权益,稳定建设市场良好秩序,确保本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特订立 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都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 明的原则(除法律规定的上平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 家和集体利益。
(3)视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公开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 行为。
(4)发现对方在对付农民工工资中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有 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 报的权利和义务,建议给予查处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实施全程监督;
(2)甲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查看乙方兑付农民工工资账目或报表;
(3)甲方对群众举报和反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履约保证金
办法。即凡在规定时间乙方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或资料说明理由的,将由甲 方直接使用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工资给民工队伍或民工 本人,由此引起纠纷和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4)对群众诉诸法律的行为,甲方将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法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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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有关事项;
( 5 )甲方有义务对参与施工的群众进行维护合法权益的宣传和教育;
(6 )甲方有义务对不守信誉, 人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善意忠告, 必要时计入不诚信档案,向公司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3、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用工花名册,花名册要有乙方单位人员基本 信息(包括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安全教育是否合格等) ,并对变更 人员进行备案或及时更新花名册,花名册和人员变更要有乙方单位印签和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保备案真实有效;
(3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对付农民工工资清单, 清单上必须加盖公章, 有施工队委托代理人签字,保证工资单的真实性;
(3)乙方接受甲方对施工情况进行考评时,应主动提供兑付农民工工 资的相关资料或账务记录;
(4 )乙方对甲方反馈给的群众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应在 7 日内 做出说明或回复,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其后果自行承担;
(5)对群众诉诸法律的行为应积极应诉,不得故意为难或搪塞推脱, 自觉履行法院合法及合理的裁定;
( 6 )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对参加与施工的群众进行维护合法权益的宣 传和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