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DOC).doc

格式:doc   大小:136KB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DOC).doc

上传人:薇薇安 2021/9/7 文件大小:13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DOC).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
总则ﻫ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适用本办法。ﻫ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ﻫ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ﻫ第四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ﻫ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城市管理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ﻫ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明材料,由市或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现场调查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依据现场调查核实结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部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ﻫ第八条征地补偿费应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ﻫ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入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旗县区或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ﻫ第十条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范围内,国土资源、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ﻫ(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ﻫ(二)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ﻫ(三)批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批准房屋转让、抵押、出租;ﻫ(五)设立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ﻫ征地公告发布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相关手续的,征地拆迁时不予认定。ﻫ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ﻫ第三章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ﻫ第十一条在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依据包头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参考市场因素进行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ﻫ其他旗县区范围征收集体土地的以各旗县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进行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包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该标准每2—3年调整一次。ﻫ征收集体土地也可以采取按市场或评估价格确定的综合价格进行补偿,综合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项费用。ﻫ第十二条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民政、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年的物价水平制定补偿的参考标准和补偿方案。ﻫ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涉及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参考标准。
第十三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其当季产值进行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如在备耕期的,应按照当季该地上年度种植的农作物产值的50%进行补偿。ﻫ第十四条温室、大棚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有农作物的以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ﻫ农田生产管护用房、畜牧业的养殖圈舍及鱼塘等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ﻫ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防洪和防汛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能迁移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迁移,并付给迁移费,迁移费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规定的运输价格、安装价格确定;不能迁移的,依据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占用林地的补偿,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