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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汇票及汇票到期日的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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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汇票及汇票到期日的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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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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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汇票及汇票到期日的计算

一、汇票的开立
(1)出票人
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
(2)受票人/付款人
汇票必须以信用证指定的人为付款人。这里信用证指定的人一般是开证行本身或其指定的银行。
信用证不应要求提交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不是信用证当事人的开证申请人可能通过不承兑汇票的行为而影响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约关系的情况。例如,信用证要求一份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见票后180天的远期汇票,那么该汇票的到期日当且仅当被开证申请人承兑的时候才能确定,这对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再者,开证行的义务受UCP500第9条a款的管辖,而不必也不应受制于汇票的受票人(开证申请人)的付款、承兑或其它行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而任何向开证行所提交的汇票应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
如果信用证要求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必须将该汇票视为附加的单据,并依照UCP500第21条的规定来审核。
有些国家和地区要求一份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以便开证行得以偿付。在此情况下,可要求提交一份附加的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但该汇票不能作为首要的金融单据。换言之,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应被视作一份供开证行使用的辅助汇票,而非支配跟单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的票据。这种汇票不能作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首要汇票,而仅仅是与任何其它单据一样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于信用证以外的关系提供便利。
(3)金额
如果同时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则大写必须准确反映小写表示的金额,同时显示信用证规定的币种。汇票金额必须与发票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出现UCP500第37条b款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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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更正
ISBP第10段规定了对尚未认证、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的更正无需证实,但汇票除外。汇票如有更正,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有些国家和地区不接受附有更正的汇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证实。这些地区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声明汇票不得出现更正。由于UCP以及ISBP的惯例地位,不能排除或超越地方法律(如票据法)的适用。尽管如此,为了使得信用证的操作更为简便及确定,如果存在上述情形,ISBP规定了开证行有义务在信用证当中做出明确的声明。
三、汇票的期限
汇票的期限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1)如果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能够从汇票本身的内容确定到期日。
(2)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是提单日后60天的远期汇票,提单日为2002年5月12日,则该汇票的期限可用下列任一方式表明:
① “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 12 May 2002”;
② “60 days after 12 May 2002”;
③ “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并在汇票表面的其它地方注明“bill of lading 12 May 2002”;
④ 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60 days after date”;
⑤ “11 July 2002”,也就是提单日后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