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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协议书
编号: 号
抵押人: (下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抵押人为自然人时填):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债权人): (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 下称借款人)与
乙方签署的编号 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中的约定,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期限为 (月/年)金额为人民
币(币种) 元的借款。现甲方自愿将其拥有或者有处分权的财
产抵押给乙方作为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抵押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依据前述主合同为借款人提供的期限为 —(月/年)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借款而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第二条抵押物
1、甲方以其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的相关信
息详见本协议附件抵押物清单:□一、《房地产抵押物清单》/ □二、《机器设备 抵押物清单》/ □三、《机动车抵押物清单》/ □四、《其他动产抵押物清单》(打
“V”的为选定项)和抵押物权利证书, 附件抵押物清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
2、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如抵押物有共 有人时)。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1、本协议下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中的本金计人民币 元和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或仲裁费、 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 强制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 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该约定金额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协议对抵押物 进行处分的估价, 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 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乙方有权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优先 受偿。
2、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权及于本协议第二条或抵押物清单中所列之抵押物的 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3、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赔偿 金、补偿金、抵押物变卖之价款或其他款项。
第四条 抵押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之日止。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拥有完全的 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 ( 明确向乙方披露的除外) 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 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 的情况; 同时,该抵押物在本协议达成之前未设定抵押或质押权, 在抵押给乙方 的期间内亦不再设定抵押, 并在抵押期内, 将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 乙方保管。 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将抵押物所有权证书原件交于乙方。 甲方 保证如其使用已出租的抵押物进行抵押时已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六条 协议的有效性
1、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协议的有效性不受甲 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协议的 有效性不受甲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2、无论乙方对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