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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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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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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阜阳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第一条为优化城市环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促进我市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汽车产业振兴计划和发展清洁能源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我市电动汽车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待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公布实施后以国家公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四轮车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是整车生产企业, 产品标准须经市及市以上质检部门备案, 产品须通过市及市以上具备相应发明和条件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第五条电动汽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电动汽车限于在一级(含一级) 以下公路行驶,走机动车道。第七条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式样制作相关临时牌照, 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 便于管理。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相关证件。第八条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第九条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第十条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 为支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电动汽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生产工艺, 提高产产品质量, 加强自足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第十二条电动汽车经营单位要为每辆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 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建立完善的维修网络。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经济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积极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电动汽车依法进行商业运营。第十五条本办法使用于阜阳市辖区内从事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实行。 2009 年 03 月 24 日阜阳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第一条为优化城市环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我市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汽车产业振兴计划和发展清洁能源有关政策,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我市电动汽车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待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公布实施后以国家公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四轮车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是整车生产企业,产品标准须经市及市以上质检部门备案,产品须通过市及市以上具备相应发明和条件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作后方可出厂。第五条电动汽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电动汽车限于在以及一级(含一级)公路行驶,走机动车道。第七条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式样制作相关临时牌照,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 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相关证件。第八条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第九条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第十条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