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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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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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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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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锦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客运出租汽车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的,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 7座以下(含 7座)的客车。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内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公安、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和便民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信文明、安全运行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发展和城乡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莩鲎馄敌幸捣⒄构婊猿鲎馄凳敌凶芰靠刂啤3鲎馄稻ǔ 鋈眉苹⒊鋈梅绞健⒊鋈闷谙薜仁孪睿墒薪煌ㄐ姓鞴懿棵呕嵬泄夭棵鸥莩鞘蟹⒄购褪谐∫笞纯瞿舛ǚ 桨福ň 腥嗣裾己笾葱小?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创建品牌出租汽车,推进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四)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 6O 周岁; (三)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客运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申请人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 7 日内报请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 30日内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在开业后 6 个月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 6 个月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第十二条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有自主选择经营服务单位的权利。每年的 12月份作为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集中转换经营服务单位时间,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此期间内提出申请,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后可以转换经营服务单位。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新经营服务单位应该本着“自愿、互助、互惠、有偿”的原则,签订为期 1年的服务合同。具体转换方案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另行制定。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转换经营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