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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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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管理, 提高租赁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 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租赁规定并结合公司特点,特制订本办法。一、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一) 租赁对象(承租人) :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 承租人具备基本条件: 1、租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建设、生产经营与消费活动; 2、租赁项目确有经济效益, 偿还租金有可靠来源。具备恪守信用, 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赁物件保险费、利息及残值转让费的能力; 3、在公司开立“租赁保证金”结算帐户并依约交付规定保证金, 接受本公司租赁业务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50% ; 5、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 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 6、承租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 70% 。二、租赁的方式(一) 直接租赁: 又称“自营租赁”。系指本公司( 出租人) 根据承租人申请, 出资向国内、外厂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直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二) 出售回租: 又称“回租赁”。系指承租人资金拮据时, 先将承租人拥有的设备或物件出售给本公司。同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再租回使用,以此获得相应资金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三) 转租赁:是租赁公司将已租入的设备或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融资或经营性租赁方式。(四) 委托租赁:系指出租人在直接租赁的基础上,委托本公司代办手续及管理的一种租赁方式。三、租赁期限和收益率(一) 租赁期限 1、根据承租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租能力, 由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协商确定租赁期限,并在租赁合同中载明。 2、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租金到期日前五天内向出租人提出展期续租申请( 详见附件二、三), 展期续期申请原则为一个租赁项目只能办理一次。直接租赁展期不得超过一个租期, 出售回租、委托租赁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承租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 其租金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租金帐户。(二) 租赁收益率的确定和计收 1、手续费: 手续费率由本公司提出并与承租人商定, 在租赁合同生效后, 按租赁物件总价款乖以规定手续费率由承租一次性支付。 2、租赁利率: 租赁期间的利率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本公司与承租人商定的租金计收方式确定。 3、残值转让费(名义货价费) :租期终了,按租赁物件总价款乖以本公司约定的租赁物件残值转让率由承租人一次性给付。 4、罚息:逾期租赁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加、罚息。四、租赁程序(一) 租赁申请承租人需要办理租赁业务, 应向本公司直接申请( 详见附件四)。载明申请租赁物名称、规格、产地、数量、租赁金额、租赁期限、租赁方式、偿还租金能力及来源等基本情况, 并提供以下资料: 1、承租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承租人、保证人上年度及申请租赁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3、租赁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