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补充陈诉
关于陈量才对我进行欺骗性的接我产权,并一直不肯结帐,为此,我作以下几点补充陈诉:
一、2010年6月,罗康健说他有个亲戚,办有房产开发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由于无钱启动,要求我把那块产权支持陈量才作为房开起步,先付几十万订金,过户后办到准建证就可以启用注册资金,一次性付给我,由于相信罗康健、,过户后,陈量才三年多没给我打一个电话,罗康健自始至终一直是应付,没有主持双方结帐,一直对我欺骗,对这种欺骗行为,应不应该按合同法相关条款加以惩罚?
二、2010年6月1日签订的合同,合同付款期限为半年(从2010年6月1日—2010年12月1日),在此期间,陈量才像挤牙膏式的付款,到期仍欠本金180万,不讲诚信,已违约,违约就得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是:1、,2、合同第七条违约金40万元。
三、一直等到2011年8月底仍不见陈量才答复,,陈量才再三哀求说为办这块产权的产权证及准建证,花了不少钱,(因我那块产权是政府规划为广场,要转为房开用地难度很大),要求我原谅,陈冠芳也在场说情,又看在罗康健面上,原谅了他,于是写个再次补充合同,
—,但在此期内,陈量才仍是不打电话,也不接电话。仍如挤牙膏式付款,仍欠本金130万,再次违约,违约就得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1、超期一月违约金10万,从2012年1月—2013年10月,共计22个月合220万,2、违约利息130万׉(按信用社一至三年贷款利率)=(如按国家允许的四倍算要合190余万)。
四、陈量才复印我写给杨周的条子,以此作为结帐依据,条子我是写给杨周的,不是写给陈量才的,我与杨周无任何债权、债务,是按罗康健的意思来写的,杨周才借几十万元给陈量才还我,这具体情况,陈冠芳、罗康健签字的那张“陈量才与我结帐了吗?”内容足以说明结帐与否,(副件附后),结帐至少要有以下内容:1、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结帐,2、在场结帐有哪些人,3、结帐清单等,按合同应是按以下内容结帐:
陈量才接转尹培科产权付款结帐如下:
一、陈量才总应付款数:
1、2010年6月1日签的合同本金:;
2、2010年6月1日签的合同第六条违约金:;
3、2010年6月1日签的合同第七条违约金:40万元;
4、2011年9月1日签的合同第4条违约金:220万元;
5、2011年9月1日签的合同第二页第3条违约利息:;(130׉=16569元(一个月)×30个月(—)=)。
合计:
二、陈量才总实付款数:
1、 付(转帐) ;
2、 付(转帐) 100万元;
3、 付(转帐) 20万元;
4、 付(转帐) 50万元;
5、 付(转帐) 50万元;
6、 付(现金) 5万元;
7、 付(转帐)(其中现金5万元)20万元;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