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担保合同夫妻代签
篇一:保证合同中仅夫妻一方签字的效力认定
保证合同中仅夫妻一方签字的效力认定
我国《担保法》没有对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须得到另 一方同意的规定,但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夫妻一 方担任保证人时即便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该保证合同也未 必无效。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以及第19条的 规定,夫妻财产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 分为法定共有财产制和法定分别财产制。前者是指夫妻对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 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定分别财产制是指以下财产属于夫 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 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 中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 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类财产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不因婚姻 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制包括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
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各自共有。在法定分别财产制与 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其保证责任 的责任财产为个人财产,保证合同当然有效;《婚姻法》第 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 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 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在约定共有 财产制与法定共有财产制时,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担任 保证人的,保证仍然有效。因为依据对《婚姻法》第19条 第3款的反对解释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 规定,此时保证责任的责任财产除保证人的个人财产之外还 包括夫妻共有财产,该保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 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 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相关法律】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 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 解释》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王红旗律师:法律对该部分的规定是处于对合法善良 之交易的保护,也可以说是对无过错债权人的保护,维护交 易的稳定性,但同样应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是僵硬的, 法律的适用则是灵活多样的,既然妻子对贷款一事毫不知情, 也未分享到因贷款一事所产生的任何利益,则此笔贷款应该 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但值得关注的是此时妻子的举证责 任非常重要,你得有充分的证据让法律或者法官相信这笔贷 款与你毫无瓜葛,这样看来似乎对妻子的举证责任是不是过 重,而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的举证责任视乎过轻,其实不然,
信用社则要举证此笔贷款真实存在,且明确知道此笔贷款是 用于来购买设备的,如果信用社明知其丈夫用这笔钱来做非 法的勾当或者挪作它用而未制止,那么信用社也是有相应责 任的。
李全永律师:乙某是否对甲某所贷之款负清偿责任,就 要看这笔贷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从民法理论上讲,所谓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 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 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 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可知,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特点: 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生产经营活动,应经对方同意。结合本案,甲某已购买设备 为名贷款50万元,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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