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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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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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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规范与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规范要求,弘扬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继承客家等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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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指导委员会职责】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团体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基层自治组织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社会共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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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文明行为规范要求】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恪守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文明行为倡导】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邪教;
(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参加健康向上的活动;
(三)移风易俗,喜事新办,拒绝高价彩礼、大操大办;厚养薄葬、节俭办丧,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祭祀。
(四)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和谐,尊老爱幼,邻里团结互助;
(五)爱护环境,增强生态保护意识,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易污染、难降解塑料用品的使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六)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在咳嗽打喷嚏时自觉用纸巾、手帕等遮掩口鼻,患有感冒、呼吸系统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
(七)在公共场所注重礼仪,衣着得体,不袒胸露背;
(八)在公共场所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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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十)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十一)文明用餐,实施文明餐桌行动,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过分劝酒,不铺张浪费,保持用餐环境整洁;
(十二)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设备,养成文明如厕行为****惯;
(十三)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十条【传承传播红色文化】倡导公民实施下列红色文化传承与传播行为:
(一)推进红色文化的研究、推广、普及;
(二)积极参加红色教育和红色旅游,讲好红色故事,传唱红色歌曲,以实际行动弘扬红色文化;
(三)捐献红色文物,或者将红色文物交付相关部门使用;
(四)提供掌握的红色文史资料,或者将口头红色文史资料提供给相关部门;
(五)爱护红色文物,抵制、劝阻、举报污损破坏红色文物的行为,参加瞻仰、祭扫英雄烈士活动时庄严肃穆,不嬉戏、不打闹;
(六)崇尚、学****捍卫英雄烈士,宣传、弘扬其事迹和精神,抵制歪曲、丑化、亵渎、戏说革命领袖、英雄人物事迹和精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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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传承传播红色文化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传承传播优秀客家文化】倡导公民实施下列客家文化传承与传播行为:
(一)推进客家文化的研究、推广、普及;
(二)保护与合理利用优秀客家文化遗产;
(三)捐献客家文物,或者将客家文物交付相关部门使用;
(四)传承弘扬客家吃苦耐劳、开拓进取、崇先报本、和衷共济精神;
(五)保护和传承优秀客家方言文化、民居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化、民俗文化、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