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花卉租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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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经友好协商,特签定本合 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 花卉租摆数量及位置
第一条 甲方承租摆放乙方的花卉共计 盆(详见附表二),用于
室内外装饰,其中大花 盆,中花 盆,小花 盆。摆放的
具体位置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详见附表一)。
二、 租摆期限
第二条 甲方承租乙方的花卉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乙方须在 年—月—日前按附表一规
定的位置为甲方摆放好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花卉。
三、 租金金额及交付方式
第三条 花卉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
拾—元整),押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拾
元整)。
注:押金在租赁期满后如数归还甲方。
第四条花卉租摆租金须按时足额交纳,最迟不得超过5天,否则乙方有权 向甲方加收花卉租摆管理费用的1%追加滞纳金。
第五条租金交付日期:
第一次:
年
月
日
(¥
元整)
第二次:_
—年—
_月_
—日
(¥
元整)
第三次:_
—年—
_月_
—日
(¥
元整)
第四次:_
—年—
_月_
—日
(¥
元整)
第六条甲方如需增加花卉数量,可和乙方协商,乙方按合同制定的租摆价 格的单价来计算增加的费用,在花卉摆放好后签订附加合同。
四、甲方责任
第七条甲方负责看护从乙方租用的全部花卉,承担因丢失和人为损伤花卉 (包括花盆、托盘、支架等)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花卉自然死 亡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花卉押金、租 金。
第九条甲方应协助乙方人员搞好花卉助理工作,提供花卉护理所必须的水 源、灯光的条件。同时应保持花卉摆放位置相对不变,告知己方人员禁止向花盆 中倾倒废水、废弃物、不损伤花卉。
第十条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花卉或者服务时需要另行支 付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合作时,协助乙方完整、及时、安 全地将承租的花卉全部撤回。
第十二条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花卉只能在合同第一条指定的范围内摆放, 不可做其他用途。如确实需要更换摆放位置及品种(同种规格及价格)时应及时 通知乙方办理,未经允许私自更换摆放位置造成花卉死亡和套盆损坏,由甲方负 责赔偿(赔偿金额为该花卉月租摆管理费用的四倍)。
第十三条甲方在更换或迁移地址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协商解决花卉租摆 问题。
五、乙方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认真负责地摆放和养护甲方承租的全部花 卉。
第十五条乙方应将花卉养护计划和时间提前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更换失去观赏价值的花卉,对甲方承租的花卉 种类根据季节在同档次的条件下进行适当调整,保持花卉的新鲜美观,以使摆花 效果富于变化。
第十七条乙方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摆放和养护花卉时注意文明礼貌,遵守甲 方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进入与租摆业务无关的区域,不得损坏甲方设施,保持 甲方摆花场所的环境卫生,做到人走净场。
第十八条 乙方负责向甲方所租摆花卉的日常管理(浇水、施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