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研究
作者:杨宇晶,钟彬 
摘要:研究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995)》(ITC 95)中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的碰撞责任,包括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有关赔偿范围、法律费用和交叉责任等方面的主要原则;分析中国人保的《船舶保险条款(1986)》(PICC 86)与ITC 95的不同规定以及姐妹船条款、免赔额条款在船舶碰撞中的应用。
关键词:船舶保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RDC);第三者责任险
0 引 言
在海上航行的船舶,由于船员的疏忽和过失、海上风险以及其他原因,很可能会与他船发生碰撞。碰撞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不仅要承担按比例分配后本船的损害,而且往往要对对方船舶的损失,船上财产的损害、延迟或丧失使用以及对方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按比例承担责任。由于这些损失往往都是巨额的,为了减少这种损失,船舶所有人都会对船舶投保责任保险。根据中英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实务中《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995)》(ITC 95)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running down clause,RDC)和中国人保的《船舶保险条款》(1986)(PICC 86)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船舶保险人或者船舶所有人互保协会都开展了这种保险业务。
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是ITC条款中有名的条款之一。该条款所承保的范围属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碰撞责任险[1]436,包括船舶之间的碰撞责任和被保险船舶触碰固定或浮动物体的责任[2]392。该条款除了受到ITC 95中的第1条(航行条款)、第4条(终止条款)和第26条(恶意行为除外)的制约外,与其他条款几乎没有任何关系。[1]436
碰撞责任条款产生于19世纪,在De Vaux (1836)一案中,被保险人根据Lloyd’s船货保单向保险人索赔对于对方船舶的碰撞责任,而最终王座法院(Court of King’s Bench)判决认为根据船货保单的文字,被保险人无法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3]追随此案,相对独立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诞生并不断修改。
1 ITC 95条款的研究
相比船壳本身的保险,碰撞责任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保险,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其只承保直接碰撞,而不包括浪损造成的损害。该条款分为4款,分别介绍承保风险、补充性质、交叉责任原则、法律费用和除外责任。
1.1 承保范围(positive cover)
先赔付后求偿(pay to be paid)
发生碰撞事故后,在确认被保险船舶(本船)与他船责任比例之后,往往都是船壳保险人首先赔偿本船船舶所有人的损失,同时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他船索赔其应负责任比例内的损失。如果他船投保了碰撞责任保险,按照通常保险条款的规定,将是直接由他船的责任保险人向本船的船壳保险人进行赔付。但是在该条款下,他船不能要求其责任保险人直接赔付,而要首先自己进行赔付,之后再向他船的责任保险人进行追偿,这就是碰撞责任条款下“pay to be paid”的含义——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之前,无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保单中规定的这种做法,似乎徒添了许多不必要的手续,但是这种做法是多年海上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发挥重要甚至是决定性作用,确有其存在的价值与必要。
如果一旦被保险人破产,那么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