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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方法计划司法适用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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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思考
〔摘要〕我国司法界对利益衡量方法给予了较高关注并在实践中自觉加以运用,其司法适用呈现出案件数量上升、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案件涉及地域较广的现状。从简单案件中的主动适用到疑难案件的被动适用、从追求正义的能动性到结果导向的妥协性、从基于前见的初步判断到基于规则的结果证成,这些特点同时存在,彰显了司法能动主义和克制主义的双重功效。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有着基本的目标追求,实质判断阶段应追求现有法制框架内最大的正义,实现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平衡;结果证成阶段应追求衡量判决的最大可接受性,实现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的契合。
〔关键词〕利益衡量方法,司法适用,目标定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175( 2016) 03-0104-08
一、利益衡量方法司法适用的现状
在我国,法官既承认利益衡量方法易产生主观恣意,又
强调在坚守限度和规范性的前提下,为法院合理履行职能、
妥善化解纠纷和充分发挥衍生功能,希望通过严格规制下的
积极运用去寻求利益衡量方法的个案正解。 〔1 〕 21 甚至有
法官认为,司法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运用着利益衡量方法,
司法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对冲突的利益、价值进
行评价、取舍的过程。 〔 2 〕出于审判需要,最高院在 2012 年出台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中正式确认了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使用中的地位,要求法官正确运用该方法,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与之相适应,近年来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典型案例不断涌现,彭宇案、许霆案、第三者诉求遗产案、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等判决均引发广泛关注,全国首例非法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北雁云依”案等新案件更是层出不穷。那么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现状究竟如何?本文借助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全国法院规范、统一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对适用利益衡量方法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定量分析,希望对人们了解该方法的司法适用有所帮助。尽管以个案作为归纳性论点的实证基础过于单薄,但欲进行司法适用研究,必然绕不开对既有判决的分析。考虑到法官如果不宣称自己适用了利益衡量方法,这种基于判决的解读在说服力方面就会有瑕疵,故本文选取“本院认为”部分明示适用“利益衡量方法”的裁判文书作为蓝本,来考察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一)案件数量上升。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 共 295 份裁判文书使用了“利益衡量方法”一词,经甄别,能够直
接反映出审判中实际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案件有
274 起。①
其中, 2015 年 101 起、 2014 年 90 起、 2013 年 35 起、 2012
年 26 起、2011 年之前 22 起,从数量上看上升趋势明显(如图 1 所示)。有两种情况导致这种上升的趋势,一是积极运用并愿意在判决书中公开利益衡量方法过程的法官群体越
来越多;二是需要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解决的个案纠纷越来越
多。
从审判程序和法院层级上看, 一审 71 起、二审 177 起、
再审与审判监督 26 起,基层法院审理 70 起、中级法院 150
起、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54 起,存在二审运利益衡量方法
的案件比一审数量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运较基层法院多的
现象(如图 2 所示)。
(二)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从案由上看, 274 起案件全
部集中在民事和行政领域,大部分案件涉及民生,直接影响
社会稳定。其中民商事案件 236 起、行政案件 38 起,这或
许能够反映但并不足以说明,和刑事审判相比,利益衡量方
法在民事与行政审判中适用的更加普遍,但可以证明负责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的法官更愿意公开利益衡量方法的过程。
对案由做进一步划分,我们可以看到这 274 起运用利益衡量
方法的具体纠纷类型。民商事案件中,利益衡量方法案件多
集中在 8 大类纠纷中: 合同、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纠纷 ( 121 起);侵权责任纠纷 ( 33 起);物权纠纷 ( 22 起);婚姻家庭、
继承纠纷( 25 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15 起);人格权
纠纷( 10 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
纷( 6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