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值税税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
(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
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
抵扣的一种流转税。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加
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
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
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
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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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纳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①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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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
于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劳务等。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
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
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
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50%以上),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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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
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
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
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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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
(1)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
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
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
动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既涉及
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
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
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
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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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
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的认
定标准 :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
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
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②以外的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③以从事货物生产
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
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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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 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17%
低税率 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二)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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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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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销项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