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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班法制教育班会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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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班法制教育班会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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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让法律伴你同行
高一(17)班
主题班会:法制教育
班会目的: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并培养他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
准备工作:
查阅《中小学生法制教育通用读本》。
以小组为单位准备身边发生的案例。
制作法制教育幻灯片。
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能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加深学生对学法重要性的认识。
2、让学生明白法律和生活密不可分,将“法律意义”四个字融入学****与生活。
教学重点:
学生感知法律的重要性,并通过法律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2、通过讨论让学生明确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使自己能够健康成长、成才。
教学过程:
导入
班长阐述法律与我们之间的关系,明确法律的重要性,导出本次班会的主题——法律伴我们同行。
新课
提问: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
讲解: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着重讲解青少年犯罪:《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下面各小组介绍几个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例。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一所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觉得挺好玩,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15岁的初三学生庄某在初一时就加入了共青团,担任班级班长,工作负责,成绩优秀,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准备回学校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身后做鬼脸,这本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