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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未签订买卖合同
篇一:许雪贞以未订立买卖合同且房地产定购协议约定 的房产本身不存在为由拒绝给付案
厦门市龙城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诉委托人许 雪贞给付居间服务费,许雪贞以未订立买卖合同且房地产定 购协议约定的房产本身不存在为由拒绝给付案
【要点提示】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 地产定购协议书》,并约定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向居间人 支付服务费,尽管《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约定的房产面积与 房产实际面积不符,且买方最后没有实际购房,只要买方不 能证明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就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居间 人服务费。买方对其所欲购买的房产负有了解、审查的义务, 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 担。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市龙城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 公司(下称龙城公司)。
被告(上诉人)许雪贞。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XX年2月23日,业主叶旗俊作为卖方(甲方)与作为买方 的被告许雪贞(乙方)及作为中介方的原告龙城公司就甲方 拥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21号3楼房产买卖签订
一份《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约定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向甲 方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8500元; 交易税费及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在该协议书上并附有叶 旗俊收到许雪贞购买上述房产定金1万元的收据。
XX年5月30日,案外人刘允枝、邱伟杰等二人购买位于 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21号3楼房产,并办理了厦门市土地 房屋权证。
原告龙城公司诉称,在原告介绍下,原、被告及业主叶旗 俊于XX年2月23日签订一份《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约定 中介费8500元由被告支付,因被告拒绝支付该中介费,现诉 请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8500元及利息(自XX年2月23日起 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被告许雪贞辩称,被告并未根据原告提供的房产信息与 转让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也没有实际购买到该房产;原告 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被告无须支付中介费,故原 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 房屋业主签订的《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 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作为中介 方,已促成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被告也依协议约定支付购 房定金,原、被告之间的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被告
应依照约定支付原告中介费。因被告未能如约付款,已构成 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 8500元及利息,依法应予以支持。至于讼争房
产最后由谁购买,不影响本案居间合同的成立,被告提 出原告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明显过错等抗辩理由,证据不足, 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雪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城 公司中介费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XX年2月23日起至 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o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许雪贞负担。
一审宣判后,许雪贞不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雪贞上诉称:
(1)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 知,上诉人并没有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房产信息与转让方签 订房产买卖合同,也没有实际购买到该房产。因此,被上诉人 要求上诉人支付中介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被上 诉人作为房产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房地产定购协议 书》所指房产本身也不存在,居间服务合同也就不可能实际 履行,据此被上诉人不得根据《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第八条
约定要求上诉人支付中介费。根据《厦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 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凡不能履行房地产中介 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 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 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上诉人 要求上诉人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 据,原审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 上诉人在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龙城公司答辩称, 被上诉人已促成了《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的签订,该《房地 产定购协议书》包含了中介合同和买卖合同。被上诉人没有 提供虚假信息,作为买方的上诉人负有自己注意的义务,其 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应由其自行承担过错的后果。上诉人的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外,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双方当事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