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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共交通线路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行业建康稳定发展,公平合理地配置和监管公共资源,根据《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条款。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以下简称“线路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永胜县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许可经营内容及期限
(一)甲方授予乙方线路经营的城市公交线路7条(分别为1路、2路、3路、4路、5路、6路、7路)。首末站、运营车辆数、运行路线、站点、里程、首末班车时刻见附表。乙方不得私自更改附表载明的内容,确需调整时,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甲方授予乙方经营期限为
年:即从
年月
日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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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止;
(三)乙方必须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实现公车公营,即:公交线路经营权、车辆产权统一归公司所有,不得采取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经营,不得向驾驶员转移购车成本及经营风险。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省有关公交的政策法规,监督乙方经营行为,并对乙方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权是否延续的依据之一;调整每年的线路运营服务评议考核标准,调查并及时处理乘客对乙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车辆整洁合格率、车厢服务合格率、发(行)车正(准)点率和运营里程、运力配置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维修和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致使线路无法通行的,及时对线路实施调整。
、优质服务、社会公益活动,指令性应急保障运输;
、站台(站点)广告按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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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运营中车辆有以下违规情况的,甲方可根据实际约定服务质量标准和违约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1)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越级上访、违法群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收回终止违规线路或车辆运营;
(2)不按规定的时间发车或提前收班的,或不及时报站的;
2(3)拒绝免费乘车人员上车的,向免费乘车人员收取车费(或要求刷卡),擅自上涨票价的,未在规定的公交站点停车上下客的;
(4)车容车貌不达标,车内乱贴乱挂以及垃圾未及时清理的;(5)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运营服务标志的,未在运营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二)甲方的义务
,有效配置线路资源,保障线路正常经营,及时进行车辆运营登记;
,制定城市公交行业的市场规则,协调有关部门改善公交市场运营环境,打击非法营运;
,提出合理的价格标准和调整意见或实行成本规则补贴或补偿意见;
,结合永胜县实际情况,公同住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乙方在县城区域适量设置公交车站台(或招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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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乙方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经营线路,协调处置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组织研讨公共交通有关政策;
,承担政府指令性、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甲方报请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补贴或补偿。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获取合法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