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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安全讲课稿(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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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安全讲课稿(一).doc

上传人:无需盛会 2021/9/12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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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安全讲课稿
驾驶人应注意事项
“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宣传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领导干部会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奋战一百天、防事故、保畅通、促和谐”集中统一行动的工作部署,请全县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
2、服从交通民警指挥,积极协助交通民警的管理工作。
3、按规定参加车辆年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4、行车时不闯红灯、不越线、不超车、不超员超载、不疲劳驾驶、不乱停乱放车辆、不驾驶报废车、拼装车、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不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并积极参加“交强险”。
5、不酒后驾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新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新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