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借款合同印花税
篇一: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篇一:
问:按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我想请教:
1、 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 税如何缴纳
2、 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 花税如何缴纳
3、 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 花税如何缴纳
4、 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如何缴纳
5、 信贷额度协议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应缴纳印花 税如何缴纳
答:(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国
税地[1988]30 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 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 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 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 贴印花。
(2)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中列 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银行与企 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 花税。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 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问题: 吗?
?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 税的“借款合同”
仅仅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 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 9
155号)
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它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 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 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所以非金融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借款 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企业自有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
则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西藏自治
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发[20XX]100号
成文日期:20XX-07-26
昌都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是 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昌国税发
[20XX]106号)收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 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 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此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
国税发〔20XX1 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 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
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 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稅右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稅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 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
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 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 单,不缴纳印花税。
「八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 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 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 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 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 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 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 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 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
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 应纳税额。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 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 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 “印花税”项目内, 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 税款缴纳
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 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 式缴入国库。
(一) 铁路局(含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应纳印花
税,依照铁路体制改革前所属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 20XX
年印花税款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