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借款合同诉讼时效
篇一: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 越来越多。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 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 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 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 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 和企业之间以及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 —般表现为借条和欠条的形式。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 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
根据近年来永康法庭受理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案例进 行分析,总结民间借贷中的各类纠纷及风险,并从实务角度 总结出现民间借贷纠纷的类型及实效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常见类型
借贷未出具借条的纠纷。此类借贷一般是熟人之间的 借贷,且借贷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 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
房产证抵押的借贷纠纷。借款人为了取得别人的信
任,能够顺利获得他人的借款,往往会提出以自己的房产作 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但实际上,以房产证作为抵 押,但未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法律上没有任 何效力,因此出借人的借款同样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还款后没有及时收回、销毁借条的纠纷。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向他人借款时,根据 出借人的要求,借款
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结写好的借条
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
诉讼时效的纠纷。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 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 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
借款利息的纠纷。我国《合同法》第 211条规定,自
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 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
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民
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 时效。”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期限的, 一般应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债权人一方应该注意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忘记诉讼时效, 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导致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原本受法律 保护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还 有些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也行使了催告权,但是由 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审判实 践中,关于欠款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 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 起诉到法院后,
债
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 已超了诉讼时效。于是,
赖帐者趾高气扬,债权人垂头丧气。
债务人一方应该注意的诉讼时效问题
债务人因债仅过了诉讼时效,从而获得了时效抗辩权, 即债务人有权以债权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履行,对抗债 权人请求履行债务之请求权。 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一般遵循当事人主义之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不提
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 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 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除外。当事 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债务人一方若想以诉讼时效抗辩,则 需要主动提出。
三、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种诉讼时效问题
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期限的情形。
案例:刘某和张某于 20XX年5月3日书面约定由刘某 向张某提供一批鸡蛋,供货时间为 20XX年7月8日,货物
价值20XX0元,货到立即付款。刘某于 20XX年7月8日向 张某提供了约定数额的鸡蛋。然张某收货后因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