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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合同诈骗已立案侦查并且和担保人共同欺骗反担保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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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合同诈骗已立案侦查并且和担保人共同欺骗反担保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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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债务人合同诈骗已立案侦查并且和担保人
共同欺骗反担保人
篇一: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闫东方李献民
【案情】
被告尹某某、王某某夫妇在经营面粉厂期间,为增加设
备,拟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为取得陈某某的信任,被告尹某
某持一张空白的信用社格式借款借据找到另一被告程某某,
称拟借款3-4万元,让程某某为其担保,程某某即在空白借
款借据上的担保人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XX年5月10
日,被告尹某某持程某某签名的空白格式借款借据向陈某某 借款15万元。被告尹某某和原告陈某某均在借据上签字并 约定借款月息18%期限半年。
【审判】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被告尹某某、王某某夫
妇应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 15万元均无异议,对被告程某某 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有三种 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一是本案的担保合同不成立。《担保法》第十三条规
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本案被 告程某某是在空白格式借款借据的担保人栏内签字,签字时 该格式合同的其他部分空白,程某某并不知道被告尹某某要 向原告借款
15万元,为被告尹某某、王某某向原告所借 15
万元担保不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为保证合同成 立;二是主债务人尹某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程某某, 即故意把借款15万元说成3-4万元,使程某某信以为真, 在借款借据上签了字,根据《担保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程 某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程某某应在 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理由:被告尹某某持空白借据找被告程某某请求 其签字时,仅告知其准备借款 3-4万元,程某某基于这种认 识才在合同上签字,可以认定,为被告尹某某借款 3-4万元
担保才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超出部分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程某某应对 15万元承担担保责
任。
【评析】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优先保护善意债 权人合法权益”和“鼓励交易”的原则。本案中,主债务人 欺骗担保人一节,债权人不知情,债权人是在信任主债务人 的基础上才同意借款给债务人的,债权人无过错,应予更多 保护。本案被告程某某虽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当时对合同 内容不知情,但其仍然在合同上签字,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在 该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即成立,不能因为签字顺序的先后否认 合同的成立。
二,关于被告程某某签字时的意思表示。尽管被告程某 某在合同上签字时被主债务人告知,其是为借款 3-4万元担
保,但其签字时应该认识到主债务人可能超出范围借款,对 超范围借款程某某持放任态度,这才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 示。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确认了保函的效力,以后的法律和司法解 释也有类似的规定,被告程某某在空白合同书担保人栏内签 字的行为,应视为向原告出具保函的行为。
三,《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 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 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使保证人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 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
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 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 定处理。”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 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
能免除担保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欺骗 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程某某应对 15万元承担
担保责任。当然,由于尹某某欺骗了程某某,程某某由此受 到的损失可要求尹某某赔偿。
篇二: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情形之一
在担保责任已承担的情形下 反担保人应否承担反担保
责任
20XX-09-13东方法眼 访问次数:84
20XX年9月7日,借款人王某某依据常德市下岗失业人 员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向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 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7%。,到期日为20XX年9月 8日,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德公司)为借款人王某某提供担保并出 具了担保函,被告马某某、王某向善德公司出具了《反担保 承诺书》,承诺自愿为善德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责任为连 带责任担保。20XX年9月8日,被告马某某、王某(乙方) 与原告善德公司(甲方)及借款人王某某(丙方)签订了《小 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
20XX年9月27日,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