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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辅导: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1980年公约里重要的可考的基本知识点
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1)按照1980年的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什么样的合同算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哪一类合同?
第一,营业地不同标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指的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定立的合同。
营业地是指长期的固定的用于经营的场所。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是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二,六类货物不适用于公约,六类货物分别是:①私人家庭消费的(也就是消费合同),对此公约还规定了限制性的条件,要考虑到当时卖方的知情权的情况;②拍卖;③法律执行;④有价证券的买卖;⑤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
第三,公约专门强调补偿贸易合同、技贸结合合同,这两类合同形式不属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者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是买卖合同。如果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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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约里没有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第一,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第二、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第三、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第一,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第二,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第一,书面形式的保留
第二,扩大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考题:我国于1986年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在批准加入公约时提出了关于()的保留。(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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