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案例导入: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纳税筹划 1、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 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A轮胎厂委托 B厂将一批价值 100 万元的橡胶加工成汽车内胎, 协议规定加工费 71 万元;加工的内胎运回 A厂后, A厂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 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 95 万元,该批汽车轮胎售出价格 400 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 3% 。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 在此不予涉及。①A厂向 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 100+71 )÷( 1-3% ) = (万元) ,应缴消费税为: × 3%= (万元); ②A厂销售汽车轮胎后,应缴消费税为: 400 × 3%- = (万元); ③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 25% )为: ( 400-100-71- -95- )×( 1-25% ) = (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 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为上例,如果 A 厂委托 B厂橡胶加工成汽车轮胎,橡胶成本不变, 加工费用为 150 万元;加工完毕,运回 A厂后, A厂对外售价仍为 400 万元。①A厂向 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50 )÷( 1-3% )× 3%= (万元)。②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 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 400-100-150- )×( 1-25% ) = (万元)。第一节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一、消费税法律回顾(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单一环节征税) 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个体经营者除外)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 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示可以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零售应税消费品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 5% ,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三) 税目与税率( 14 个税目) 烟(甲类 45% 、乙类 30% 、加每标准箱(50 000 支即 250 条)150 元、雪茄 25% 、烟丝 30% ); 酒(白酒 20% 加 元/斤、黄酒 240 元/吨、甲类啤酒 250 元/ 吨、乙类啤酒 220 元/吨、其他酒 10% 、酒精 5% ); 化妆品 30% ;汽车轮胎 3%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饰品 5% 、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四)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例: 甲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20000 元, 3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买香水精 1公斤,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 8000 元,增值税 1360 元。(2)外购酒精 8000 公斤,价款 40000 元,增值税 6800 元。(3)支付运输公司酒精运杂费 250 元,其中运费 200 元,建设基金 20 元,装卸保管费 30 元。(4)将酒精和香水精送到乙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加工成 10000 公斤香水,支付乙化妆品厂加工费 2000 元和辅料费 1000 元(均含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发票)。(5)将收回香水的 50% 直接批发销售给其他商业单位,每公斤单位价格 80 元(不含增值税), 10% 赠送客户试用, 5% 发给职工用作福利。(6)将收回香水 25% 进一步调香调色,以每公斤 100 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对外销售 2000 公斤。要求计算: (1)乙化妆品厂应代收代缴甲化妆品厂的消费税; (2)甲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缴纳的消费税; (3)甲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