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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审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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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审慎”.doc

上传人:学习的一点 2021/9/12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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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所谓“审慎”
所谓“审慎” 1
审慎:周密而谨慎。
这一释义,源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83版《现代汉语词典》第1021页。

2
我查词典中的这个词,有三个原因:一是不说人话所谓的专家或根本不懂法的法官的论调充斥虫耳,二是工商的人云亦云、无事生非的劣根性,第三个原因则是小虫本身喜爱胡说九道。

3
今年,有幸,到了天涯海角一行。访问了某市局的登记窗口,在听闻海南无鸡不宴的同时,得知海南省局有规定,公司开业或股权变更需要股东到场签字的重要经验。而我们的领队听闻后,说值得学****让我嘻笑不已。

今日,有幸,看到了一份关于要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通知草稿。其中也有“公司开业或股权变更,需要股东到场签字,假设不到场,则转让协议要求公证”的规定――这等事,杭州市局也在做,只是区别在于要求公证的条件不同,即适用于股权作为遗产处分之时――同样,也让我觉得可笑。

4、
我接触工商登记审查应尽审慎义务的论调,已经有N年了。

开始,自然是所谓的专家,在某些案例中,指责工商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然后,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及“审慎合理”的字眼,一些法官就拟文讨论说工商登记应尽审慎义务。

后来,江苏的工商就十分敏锐地开始探索,还发有N篇文章可以在网上查到。

最后,2012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出了个《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算是为审慎审查义务正式命名了。

5
只是,我们应当相信,法院也就说说而已,有标题中的“座谈会”三字为证。在《通知》中,它即没有说为什么会有“审慎审查义务”,也没有说明“审慎审查义务”的标准或内容到底是什么――对此,我十分理解,因为法院根本说不出所以然来,而说不出所以然,才可以让法官们自由心证。

不过,咱工商人就认真了,有撰文说要坚持依法审慎合理审查原则的,还有说要形式审查原则与审慎审查原则相结合的,让人惊叹不已:哪来这么多原则?

6
看到一些文章,将审慎审查义务提高到了原则的高度,而且还在理论上论证了这是依法行政中合理性原则的延伸。我可以毫不迟疑地断定,这是十分错误的论调。

假如真的要寻找我们应尽“审慎义务”的法律依据,我觉得《公务员法》到是挺合适的,因为公务员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第二十条第(五)项],且公务员不得“玩忽职守”[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将此两项内容归纳为“周密而谨慎”的要求,勉强说得通了。

那么,审慎,是公务员在所有工作中应保持的态度,而非仅仅是什么“审慎审查义务”!

7
我向来是反对用“原则”来说事,因为原则就是用来放弃的,词库里有“坚持原则”可以为证。

关于工商登记中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在我的理解中,仅仅是审查的方式,而非原则。而无论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我们坚持“审慎”的工作态度,应当予以肯定。只是,我们必须弄清楚的是,审慎审查,应当是审慎地进行形式审查或审慎地进行实质审查。

在工商登记中,我们一般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其审查的对象仅仅是材料,不能扩展到人。网上有篇文章,标题是《股权转让中行政审查的审慎义务》,我觉得其中某人对 “审慎审查”的定义很不错,可供参考:

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