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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贩卖毒品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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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辩护词贩卖毒品罪

x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有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依照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同时,鉴于被告人xxx对明知xxx和曹xxx贩卖毒品一事不持异议,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另外,本案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之处。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从量刑方面来看,xxx有多个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分情节
1、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属从犯
本案中,尽管xxx明白贩卖毒品一事,但结合案件事实、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庭审对三被告人的发咨询,可知贩卖犯罪行动方案的筹划(包括毒品来源、毒品接洽地点、毒品价格及数量)xxx都不明白,非法获利所得也不归xxx所有,因此xxx在本案中只起辅助作用,其是为了吸食毒品才参与了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从犯,对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
2、被告人xxx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当庭认罪
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屡次讯咨询以及辩护人会见中,xxx对本人的错误行为都有明确的认知和深深的忏悔,认罪态度好。为了不让毒品危害社会,还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抓获给xxx赊销毒品的上线,其悔罪表现明显。
庭审中,xxx对明白xxx给曹xxx卖毒品的根本领实不断都是认可的,只是关于毒品的买卖细节、价格、数量不知情,这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并无反复的情况。因此,其当庭认罪这个量刑情节应当予以认定。
3、本案是典型的特情诱惑犯罪,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分
首先,本案属于犯意诱惑。本案中,一开场曹xxx、xxx、xxx都没有犯意,举报人李东、马刚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的操纵和安排下,积极诱惑曹xxx贩卖毒品,曹xxx又联络xxx买毒品,最后才有了本案的发生。而,在李东向曹xxx买毒品之前,不管是曹xxx,依然xxx都没有贩卖毒品的成心。在李东向曹xxx提出买毒品之后,曹xxx才联络的xxx,xxx才联络上线要的毒品。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犯意诱惑。依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诱惑’施行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依照罪刑相习惯原那么,应当依法从轻处分”。
其次,本案属于数量诱惑。本案中,李东、马刚在延安市公安局的授意和出资下(购置毒品的10万元由宝塔分局禁毒工作大队提供,见卷132页办案说明),成心诱惑曹xxx进展大额毒品买卖。依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诱惑’施行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分。”
4、被告人xxx存在坦白情节,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
被告人xxx自被采取强迫措施之日起就能如实供述本人参与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依照《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的,能够从轻处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