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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玉荣与xx伊力诺依商贸买卖合同纠纷案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3670号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张玉荣(xx市朝阳区荣华装饰材料运营部业主),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市朝阳区焦庄。
委托代理人潘春雨,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朝阳区东坝。
被告xx伊力诺依商贸,住所地xx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北xx金港展览展示A区1号。
法定代表人史晓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有林,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xx伊力诺依商贸总裁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玲玉,女,1982年4月6日出生,xx伊力诺依商贸法务助理。
原告张玉荣与被告xx伊力诺依商贸(以下简称伊力诺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王玲独任审讯,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张玉荣的委托代理人潘春雨,伊力诺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有林、孟玲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荣诉称:张玉荣与伊力诺依公司具有多年友好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张玉荣为伊力诺依公司提供木材。在2006年间,伊力诺依公司购置张玉荣的水曲柳等木材,尚欠张玉荣货款106529元未付。故张玉荣诉至法院,要求伊力诺依公司支付货款106529元并承担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伊力诺依公司辩称: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买卖关系。对张玉荣向法庭提交的票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入库单上签字的人员是否是伊力诺依公司人员需要核实,且未加盖单位公章,张玉荣未向伊力诺依公司催要过货款。
经审理查明:张玉荣与伊力诺依公司之间具有买卖关系,由张玉荣为伊力诺依公司提供木材,伊力诺依公司收到木材后仅支付部分货款,现尚欠张玉荣货款106529元未付。张玉荣称双方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并称上述货款双方商定在2007年年底结清,但未提交证据,并称合同现遗失无法提供。伊力诺依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否认双方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
诉讼中,伊力诺依公司认可张玉荣提交的入库单上的“张海刚”系其公司库管人员,对张海刚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张玉荣提交的入库单、转账支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玉荣与伊力诺依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伊力诺依公司收到张玉荣提供的木材后应当支付货款,现张玉荣向伊力诺依公司主张货款的诉讼恳求,事实清晰,本院予以支持。伊力诺依公司提出的双方无买卖关系的辩论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