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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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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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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治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理施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商定采纳。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依照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互相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居住房屋租赁,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凡承租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其中,承租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4平方米的,将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在租赁期内,乙方增加同住人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并书面告知出租人。
  五、居住房屋租赁中,凡境内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按规定向租赁居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租赁信息记载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六、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能够与承租人在合同中商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商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商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七、依照市物价局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按人民币50元/件的标准向登记备案机构缴纳登记备案费。但境内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租赁居住房屋的,在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仅需缴纳人民币20元/件;而办理租赁信息记载的,那么不收费。
  八、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买卖中心、农场系统受理处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细心阅读,认真理解各条款内容。
  九、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那么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十、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人应将房屋出租的情况及时通知该房屋所在的物业治理企业,以利于物业治理企业掌握房屋使用情况,更好地提供效劳。  
  甲方(出租方):
  住所:                :
  【本人】【法定代表人】:       联络: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络:  
  乙方(承租方):
  省(市)/地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络: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络:
  住所(址):                  :  
  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   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