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商业特许运营合同
上海市商业特许运营合同
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制定
上海连锁运营协会
二oo五年印制
上海市商业特许运营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运营治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运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采纳。
二、商业特许运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标准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详细、全面、紧密。
为表达合同双方的自愿原那么,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商定或补充商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正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商定时,应作删除。
三、本合同所称”商业特许运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别人使用的商标、商号、运营方式等运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商定在统一运营体系下从事运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运营费的行为。
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许可别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运营方式等运营资源的权力;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运营指导和培训效劳的才能;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运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物资供给的特许运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质量的物资供给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效劳。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运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五、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与特许运营相****惯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六、本合同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效劳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七、本合同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创造、有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八、本合同所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九、本合同所称”专有技术”是指未公开过、未获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种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操纵和治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十、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已提早20 日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精确的有关特许运营的根本信息材料及有关运营才能的材料。
双方可在提供上述材料前先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特许人):
住所: 联络: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运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
住所: 联络: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运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老实信誉原那么,通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运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恪守:
第一部分 总 那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运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运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运营方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恪守特许运营体系的根底上,获得甲方受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运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运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规划、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效劳,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效劳品种、方式等。
”运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运营的各类书面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