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times;times;times;times;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times;times;times;times;) times;行初字第times;times;号
times;times;times;:
你与times;times;times;(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已立案。为提高审讯效率,及时处理行政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将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觉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现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times;日内回复我院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times;times;times;times;年times;times;月times;times;日
(院印)
附:
回执
当事人: ,案号: 是否同意简易审理: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本款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或者庭审前认为该案符适宜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