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收费停车场内车辆被盗,商场能否担责?
咨询:我最近去某商场购物时,把车停在该商场的地下停车库中(该停车场系收费停车场,小型车每小时8元),等我从商场出来后,发觉我的车锁被撬,放在车里的皮包遗失,皮包里有笔记本电脑一部、照相机一台及有关证件,请咨询,我能够要求商场赔偿我的损失吗?
答:您好,您把车停在该商场的收费停车场中,你和商场构成了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存放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的,存放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存放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5条规定存放人存放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存放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能够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因此,就车辆而言,由于你与商场已建立起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商场应该承担因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使车遭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详细有修车的费用以及因车辆送修期间产生的误工损失。关于因皮包被盗而遭受的损失,由于你在停放车辆时,未将车内物品的详细情况告知商场,不能认定你和商场建立了关于皮包的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因皮包被盗而遭受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