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第1章 照明标准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下表中的低档值。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下表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以下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
。
第2章 光源、灯具等附属装置选择
第3章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
穿插路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穿插路口平均照度的1/2。
T形穿插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
环形穿插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那么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
曲线路段半径在1000m以下时,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50%~70%,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