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乡规划培训课程
一、城乡规划的立法现状二、城乡规划的特点三、城乡规划的主要框架与脉络四、城乡规划重点条文解读
一、城乡规划的立法现状
1 、一部法律、一部法规、两部规章、一部标准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方法〔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21版〕
2、几者之间的关系
二、城乡规划的特点
1、城乡统筹
——城乡统筹,明确区域协调开展。
十七大报告:完善区域政策,调整经济布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假设干带动力强、联系严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那么,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开展。以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
2、公共政策
——城乡规划目标的是改善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开展,强调优先安排根底设施,表达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立法目的〔规划法第1条,规划条例第1条〕。
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原那么〔规划法第4条,规划条例第4条〕。
强调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建立〔规划法第29条、34条,规划条例第24条〕。
强调规划编制和实施尊重民意和民生〔规划法第18条、22条、26条、28条、34条〕。
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法第17条、18条〕。
3、规化权威
——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强调规划的严肃性〔规划法第3条、第4条、第30条、第42条〕。
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规划法第7条、第9条,规划条例第9条〕。
强制性内容〔规划法第17条、第46条、第48条〕。
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规划法第37条、38条,规划条例第34条〕。
4、民主公开
——扩大公众参与,表达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那么规定〔规划法第8条、26条、43条,规划条例第9条、20条〕。
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等根本权利〔规划法第9条、48条、50条、54条,规划条例第9条、28条、47条〕。
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听证会、举报等,时间要求〔规划法第9条、26条、46条,规划条例第9条、20条、28条、47条〕。
对违反公众参与的行为进展处分〔规划法第60条〕。
5、利益保障
——加强对相对人的利益保障。
规划补偿制度〔规划法第50条〕。
规划赔偿制度〔规划法第57条〕。
6、权力制约
——规划编制和管理全过程加强对公权力的限制。
规划编制和权限的法定化〔规划法第二章〕。
规划行政许可权限、条件、依据和程序的法定化〔规划法第三章〕。
信赖利益的保护,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的法定化〔规划法第四章〕。
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强化,表达在: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不依法审批的责任,不依法公布修规和总图的责任,不依法查处违法建立和处理举报的责任等〕。
7、加强监视
——建立并完善监视机制
监视检查,包括行政监视〔上级对下级,规划法第51、55、57条〕,人大监视〔规划法第52条〕,社会监视〔规划公开制度,规划查询制度,举报控诉制度规划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