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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追诉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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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追诉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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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追诉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追诉标准
二0 — 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 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 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 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 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马长生、罗开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认定
编辑:admin发表时间:2010-09-22浏览:114次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为了正确适用这一法条,急需对本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进 行探讨。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之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都对“传销”进行了界定。两相比较,可以发 现《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规定是有差别的。一方面,《刑法修 正案(七)》中的“传销”仅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 销”除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外,还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且《刑法修正案(七)》 中的“传销”要求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条件,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
“传销”只要具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这二种类型之一即可。可见,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在具体内容上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并且在认定条件上要严 格于《禁止传销条例》。
为什么《刑法修正案(七)》没有将团队计酬型传销作为规制对象?笔者认为,这里涉及 到三种传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间题。实际上,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拉人头、收取入 门费型传销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团队计酬型传销的社会危害性,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 是明文禁止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的。而团队计酬即多层次直销,自取代单层次直销 以来,成为了全球直销市场的主流。目前,直销行业中90%以上的公司都是采用多层次直 销这一营销模式。而且,多数开放直销业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 许从事多层次直销。由于这种经营模式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以及人员的 分散性等特点,监管难度很大,加上市场规则不完善,群众消费心理不成熟,诚信制度没 有建立起来,所以多层次直销在实践当中出现了 “金字塔诈骗”、“老鼠会”等很多问 题,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利用多层次直销进行诈骗活动,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业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只允许单层次 直销。可见,《刑法修正案(七)》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而不 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正是基于社会危害性的考量,体现了刑事立法的谦抑精神。
二、刑法规制传销行为是单轨制还是双轨制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传销行为的定性是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间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依 据的。毫无疑问,《刑法修正案(七)》的效力高于《批复》的效力。问题是,《刑法修正 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