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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探讨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探讨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类型
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 母子女关系四种类型。前三种父母子女关系都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规定,只有继父母子女关系有条件的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这就使继 父母子女关系在婚姻法上成为特殊的现象。【1】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一般来说是由 于父母一方的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婚。要研究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首先应该明 确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及其形成原因。
(一)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
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指再婚后的配偶一方与配偶另一方在 此之前和他人共同生育的子女之间的关系。[2]继父母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与带着孩子 (自然或收养)的父母结婚的人。”【3】于此我们无须对自然的还是收养的孩子进行区 分,因为法律规定养子女视为生子女。继父母,也就是生父的后妻或者生母的后夫;继子 女,是指丈夫的前妻或者妻子的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 父母任何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再次缔结婚姻;二是由于父母离异,生父或者生母再婚。
[4]夫或妻称其再婚后的配偶的子女为继子或者继女,子女称呼生母或生父再婚后的配 偶为继父或继母。就亲属法律关系发生的角度而言,继父母子女间亲属关系的产生是由于 婚姻关系所派生,这种法律关系属于姻亲关系。就我国法律而言,涉及继父母子女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主要有我国《婚姻法》第27条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歧视的 规定,以及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关系的设置适用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此外还有我国《收养法》在第14条中对有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做出了相关规定。 据此我们能够做出推断,在我国,继父母子女之间有可能形成如下几种法律关系:通过收 养行为转化而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已经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未形 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具体类型
在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四种类型:
第一种,继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己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 之间的关系属于纯粹直系姻亲关系,双方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尚未成年,但并未与继父或继母一同生 活,并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亦属于纯粹直系姻亲关系,双方也没有产 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三种,继子女同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子女受到其继父或者其继母的抚育,双方形成了 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
第四种,如果继父或者继母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则在双方间形成养父母子女关 系,属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 父母子女间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5】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他们之间 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前两种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不具法律上的意义,并非我们探讨 的焦点。第四种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适用上可直接参照有关养父 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无需讨论。而第工种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