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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1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
2021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案例部分)
 
(执笔人 魏士廪 马瑞兴  审稿人 甄庆贵 张黎)
 
说明:报告纸质版尚未印刷出来,请已经预定的朋友耐心等待,鉴于平台字数的限制,先发部分内容,全部内容已发表在LexisNexis,可以在“律商联讯数据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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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关注公众号“反垄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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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
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
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
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第二节  分析、评述与建议 
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
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
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
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
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
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
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
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
九、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
(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三)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垄断协议行为的发生
(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
 
第一节  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1]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21年4月
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
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2]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
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1)对奔驰公司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对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1)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奔驰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实施。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
(2)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21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21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3]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至本报告出具日,仍没看到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包括对东风日产公司的处罚以及对经销商的处罚。
处罚时间:2021年9月(根据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推断,广东省发改委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
反垄断执法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处罚主体:东风日产(由于处罚决定书没有公开,具体的被处罚主体名称尚不清)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在调查过程中,东风日产积极配合,并在调查开始后立即停止了相关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修改了经销协议、商务规定等公司管理政策;广州经销商停止了价格协商,废除了区域价格协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东风日产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至4%的罚款,计1912万元。
处罚法律依据:对经销商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对东风日产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