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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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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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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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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希J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 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木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 的 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尖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 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 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 有尖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 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 理,相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系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 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木市有尖规定经有尖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 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 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 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 费。
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 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地而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 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 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 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 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 规 定:
(一) 遵守有尖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 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 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 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 出具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