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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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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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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
2010年珠晖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
量化考核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好地贯彻择优晋升的原则,提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质量,尽可能地做到客观、公正、合理,根据《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衡阳市2010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操作指南》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有关规定。
一、关于量化考核计分的问题
为便于评审、推荐时实际操作,本方案的量化计分方法,除对某些参评对象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外,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分数之和为参评者所得总分。 
(一)基本分
1、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衡阳市2010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操作指南》的有关规定,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履行现职职责情况、学历、任职资历、年度考核、论文、参评必备材料等方面均符合任职条件基本要求者,记60分。
2、根据湘职改字(1999)第24号文件和《操作指南》的有关规定,基本具备破格条件者,按下列情况记分:(1)只需学历破格者,记45分;(2)只需任职资历破格者,任职时间少
1年者记50分,任职时间少2年者记40分;(3)需学历、任职资历同时破格者,任职时间少1年者记38分,任职时间少2年者记30分。
(二)加分
1、获得本科毕业学历者:①所学专业与任教课程一致者加5分;②所学专业与任教课程相近者加4分;③其他获得本科毕业学历者加2分。获得大专毕业学历者:①所学专业与任教课程一致者加3分;②所学专业与任教课程相近者加2分;③;④其他情况获得大专学历者不加分。
2、从事教育工作超过15年、20年、25年者分别加2、3、4分(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止)。
3、小学教师任助理级职务时间超过5年者,每超过1年加1分,最高以5分为限;中学教师任助理级职务时间超过4年者,每超过1年加1分,最高以4分为限。
4、小学教师在近5年的年度考核中,每获1次“优秀”加1分;中学教师在近4年的年度考核中,每获1次“优秀”加1分。必须表、证相符。
5、在乡镇学校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上、20年以上且现在仍在乡镇学校(不含在城区内的乡镇学校)工作者分别加2、3、4分(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止)。
6、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省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人事部门授予先进人个荣誉称号:①系劳动模范的,分别加10、8、6、4分;②系综合性的(含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德育工作者)分别加8、6、4、2人;③系单项性的(与本人从事的工作相关),分别加4、3、2、1分。记二等功加4分,三等功加2分。同一年度内各级各项上述奖励(含年度考核为“优秀”),按最多加分1次。任现职期内,同一级别的,最多加分5次。任现职以前,获省级以上劳模、综合性荣誉称号且继续保持光荣的,按现职以来同等称号加分标准的1/2加分。
7、获得国家、省部、市、县级优秀教育、教学、教研成果奖(不含一般性的教育教学论文奖)、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主要贡献者指前3名),分别按表一所列标准加分,一般参与者按表列标准1/3加分。阶段性的成果奖,按表一所列标准的1/3加分,即主要贡献者按1/3加分,一般参与者按1/9加分。正在进行中但尚未揭题获得成果奖的不予加分。
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