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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刑事辩护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龙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1年1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初中文化,家住龙南县杨村镇乌石村下屋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6月2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青,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xx)13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建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赣BL215Y二轮摩托车由杨村镇乌石村沿横黄线往九连山方向行驶,当行至杨村镇乌石村东水“小灵童幼儿园”路段时,遇横过道路的小女孩赖某某,被告人赖某某避让不当,将被告人赖某某撞倒,造成小女孩赖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1日死亡的严峻交通事故。事发后,赖某某伴随龙南县中医院抢救车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救治,后跟随交警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检测,事发时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0mg/100ml,龙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犯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词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尽管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但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分;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