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数字环境下图书馆的合理使用
盛小平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湖南科技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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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媒介的数字化导致版权保护的一些变化:复制变得容易与低成本;数字媒介的使用涉及内容的电子拷贝或改编;内容的数字化意味着它们更易受技术的控制与操作;数字媒介日益成为图书馆今后事务处理中的一种越来越多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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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理使用的界定 怎样界定合理使用?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是从使用作品的角度来说的,称为“合理使用”,又名为因素模式,它没有对合理使用行为的具体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而只是提供了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判断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所要考虑的因素,以期对法官在何时应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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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原则作出一些指导。 二是从限制权利的角度来说的,称为“权利的例外与限制”,又名为规则模式,它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每一种合理使用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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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其中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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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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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版权法1968》指出:合理使用允许为了进行研究或学习、批评或评论、报道新闻、或司法程序或职业建议等目的,只要资料的使用是“合理”的,就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而对作品进行复制。《版权法1968》第40条第2款规定:为了研究与学习目的,判断对作品或改编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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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或改编作品的性质;在合适的时间以一般的商业价格获得作品或改编作品的可能性;使用对作品或改编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在仅复制部分作品或改编作品的情况下,复制的数量或复制部分占整个作品或改编作品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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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合理使用:一是按照因素模式,合理使用是指为了学习、引用、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科学研究、执行公务、陈列、保存版本、免费表演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但使用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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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按照规则模式,合理使用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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