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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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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docx

上传人:资料之王 2021/9/14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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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基层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下列机构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等质量监督工程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一)县(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
(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基层质量监督工程专业中级职称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甘肃省工程系列质量监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评价。质量监督工程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基层有效职称,统一颁发“全省基层有效”电子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基层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
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质量监督工程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用人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能够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质量监督工程领域科学研究、调查规划、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积极促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是质量监督工程专业在基层的带头人。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
(二)具备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或在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的编写。
(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质量监督工程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方法、检验检测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锅炉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安全等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四)作为主要完***,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著作权登记。
(五)主持县(市、区)级以上部门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