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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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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doc

上传人:maxdoer 2021/9/14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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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尹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

为尹某交通肇事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讯长:
我接受被告人之妻郭+梅的委托,由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今天的审理过程。在开庭之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的全部材料,走访了相关的证人,对案件的认识又有了新的认识。以下是我的辩护意见:
首先,从受害人的方面讲,作为成年的受害人,可以预料到在被背的车辆中休息,可能随时都有危险发生,但是轻信可以防止,照旧自行上到被背的车中休息,存在过错。尽管事故认定书中没有确定受害人承担责任,但是真实的讲,受害人是存在过错的。
受害方依仗着被告人被关押,提出的赔偿条件有特别的苛刻。本来该起案件是侵权案件,也上升成刑事案件,正常的处理方式是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处理,但是受害方却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通过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按照受害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受害人居住在城镇里,也无法证明受害人的主要收入来自城镇。为受害人完全的计算损失,只可以赔偿到25万元,但是,受害方非得要获得60万元的赔偿额不可。内乡县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归仍然希望调解处理争议,致使迟迟没有出判。为此,被告人现在身陷囹圄,成为受害方的把柄。辩护人认为受害方存在恶意诉讼,可以赔偿到位,而不出谅解书,故恳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其次,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案是过失犯罪,与成心犯罪相比,明显危害性要小。尽管出现了死亡一人,受伤两人的危害后果,但是受害人王兴华出具了谅解书,另一受害人即为被告人本人,唯一真正的量刑起点应该以死亡一人的基准刑为起点。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施行细那么》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实是加上两位受伤人员的情形,再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也达不到量刑起点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应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再三,从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出发,被告人家是5口之家,上头的老人是位三级残疾行动不便的男老人,下面的小孩只是20xx年4月25日出生的女儿,妻子又是位家庭主妇,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独立养家糊口的技能,大儿子是正在接受初级文化教育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