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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阳仔仔 2021/9/14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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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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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和定义】
【处理原则】
【政府职责】
【机构职责】
【产生者责任和义务】
【宣传教育】
【科技创新】
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排放
【源头减量】
【分类制度】
【分类责任】
【排放核准】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装修垃圾投放】
【规范排放】
第三章 运输
【运输核准】
【道路运输时间及路线】
2
【运输规定】
【内河、海上运输规定】
【装修垃圾清运】
第四章 综合利用与消纳
【处置核准】
【分类处理】
【综合利用厂(场)规定】
【综合利用政策扶持】
【综合利用产品使用】
【贮存、消纳场规定】
【跨区域处置规定】
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
【设施规划】
【管理资金保障】
【设施建设规定】
【设施关闭、闲置、拆除或封场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
【联单管理制度】
【信息管理系统】
【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
【诚信评价】
【行业自律】
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行政监督】
【部门违反本条例的罚则】
【未履行分类工作职责的罚则】
【违反排放、运输、处置核准的罚则】
【违反装修垃圾投放规定的罚则】
【违反运输规定的罚则】
【违反综合利用厂(场)规定的罚则】
【违反贮存、消纳场规定的罚则】
【违反设施关闭、闲置、拆除或封场规定的罚则】
【妨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罚则】
第八章 附则
【配套实施办法】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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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消纳等处理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工作方案,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消纳等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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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等的管理工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撒漏、抛撒、非法倾倒等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场)、消纳场的用地和规划审批;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过程中交通安全的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事、港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产生者责任和义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置义务,承担建筑垃圾产生者责任。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文明运输、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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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消纳的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文明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消纳的公益宣传。
【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提供科技支撑,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排放
【源头减量】建设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