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执行行为异议辩论状
执行行为异议辩论状1辩论人:陈xx,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县xx镇xx街xx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xx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 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xx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xx、曾xx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xx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起诉日(xx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被执行人苏xx、曾xx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xxxx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xxxx年3月18日与原xx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xxx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结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xx没有资质,登记在原xx县地产公司名下,苏xx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xxxx年12月11日作出了(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xxxx年3月18日苏xx与xx省xx县地产公司结合在现xxx市(原xx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xx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xxxx)字第3027、(xx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xx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有接收单位提供、盖章的《结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明。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的)。xx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xxx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明上诉人与苏xx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裁定书送达后,苏xx并未提出本人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xx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明白苏xx欠债)明白冻结也未申请复议。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xxx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苏xx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xxx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主张:xxxx年7月4日,苏xx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份额出让给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转让书的商定,本人于xxxx年7月4日支付给苏xx20万元,又于xxxx年12月10日、xxxx年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苏xx共计50万元。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有的60%份额于xxxx年1月6日时就已属于本人所有,苏xx不享有该土地60%份额的所有权。(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有误。
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委托司法鉴定,于xxxx年11月28日和xxxx年11月3日公开听证审查,认定赖xx提出的异议意见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本人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