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释义]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 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 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 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 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 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 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 10o 17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o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
解释如下: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 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 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 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 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 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 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 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 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 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 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 元以上的;(2)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