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车私用
篇一:公车私用到底该怎么处罚
李代祥
公车私用一直受到社会广泛诟病,加强公车私用的预防、监督,严查公车私用案例、严惩相关责任人的呼声一直很高。不过,公车私用到底该怎么处罚,却一直说不清、道不明。
最新的事例,发生在安徽蚌埠市下辖工商所一位所长的身上。此人开着执法车去超市购物,在被举报核查后近日被免去职务,同时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全部工作性津贴。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分局局长、副局长等受到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扣300元工作津贴。蚌埠市的处理结果得到社会积极评价,不过,类似事件中公车私用所受处罚的“不同待遇”,有时甚至大相径庭,同样值得关注。
比如今年1月,四川达州市开江县看守所副所长胡某,在办案返回途中用警车接放寒假的女儿被曝光,胡某受到向局党委作出检讨、承担公车私用费用、被免去副所长职务的处罚。今年2月,四川中江县司法局出现警务车私用,当事人受到在局职工大会上作检讨、支付车辆使用费150元、被免去副科长职务的处罚。相比以上案例,更多的处罚却显得太轻了。湖北某市通报的该市2011年10余起公车私用典型案例中,大多都只有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不同数额罚金,有的还只是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讨、单位通报、补缴燃油费等。在这10余起案例中,有一件同样也是因公车接送小孩,所作处理只对当事人作出“严厉批评教育”。“典型案例”尚且如此,至于更多地方的非典型案例,处理情况也就不得而知。
同样的性质,迥异的处罚,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信服程度,也影响到公众对于公车私用应该受到何样处罚的理性认识。公车私用处罚凭据,大多称“依据相关规定”,至于到底是何规定,几乎都语焉不详。社会所理解的规定,也多是党纪规定中的“不准”“严禁”。“相关规定”的阙如,难免让人对处罚的理直气壮产生疑惑,甚至引发一些人对“潜规则”的不良猜想。
在将依法治国做为基本方略的今天,畸轻畸重的处理结果显然已不合时宜。面对频发的公车私用,作出相对明确、统一的处罚规定,杜绝公车私用处罚的“橡皮筋现象”,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已是当务之急。
篇二:公车私用管理规定
公车私用管理规定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便于员工工作需要,公司将允许部分员工驾驶公司车辆。为加强公车私用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公车私用的前提条件:
1、确因集团公司业务车辆资源存在充足的前提下,提高员工的幸福指数为原则;
2、通过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审批;
3、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牌照、保险单(全保)等各种证件应齐全。
二、公车私用审批程序
汇丰集团的公车因方便员工上下班使用,当事人可提出申请,提交职能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同意,送交汇丰集团行政部审核,再经集团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公车私用,办理有关手续后,由用车人对公车的安全、以及维护全权负责
三、公车私用的基本待遇
1、油费:需搭乘集团的汽车上下班的同事,每月平摊车辆油耗(使用多少平摊多少),司机夜间牵扯到的停车费也由车辆使用人集体平摊。如在公车私用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由车辆所在当事人进行自主处理,费用自理。
2、车辆维修维护保养费:日常保养由公司统一保养。
3、车辆保险费(全保)、年审费、年票、车船税等:由公司统一安排负责。
4、车辆补助费:因司机的工资以里程数的多少来确定,所以在公车私用的时间段所产生的里程数不